斗六簡易庭108年度六簡更一字第3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更一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秀珠
       黃秀娥
       黃秀月
       廖海峻
       廖海傑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慶運黃素娟 間返還不當得利之訴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9年6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第二審上訴之訴訟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12,000元,
應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0,012元,扣除上訴人於前次上訴時,已
繳納該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後,餘23,72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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