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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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7號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債務人 蔡依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5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3.7%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人執有與債務人成立之借款契約,有關借款期限、借款金額、還款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借款契約。債務人並未依約還款,迄今尚積欠債權人如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且經債權人迭經催索,債務人均未償還其欠款,顯有違約之事實。另依約定書規定,債務人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如遲延履行時,除仍依約計付利息外,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約定利率20%計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依上述約定,債務人顯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全數清償,為此特提出本件之聲請。釋明文件:借款契約書影本、帳務交易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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