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4號債權人 溫啟清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智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權人姓名究為「溫啟清」或「 温啟清 」?並提出與債權人姓名相符之簽章及相關釋明文件。
㈢陳報債務人借款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㈣釋明本件請求利息之利率為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若未約定利率,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㈤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中「言明新臺幣150萬元之借款期
間為一年」,金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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