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33號債權人 吳崟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王智明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債務人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如:借據、支票、本票)。
㈢請求利息6%之依據為何?(如依借款關係請求,若未約定
利率,以法定利率5%計算)㈣確認事實理由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之借款期間一年之記載
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