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64號原告 林彥男 被告 陳萬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起訴狀所載訴之聲明及訴訟標的,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本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聲明為:「被告因其私利將本人房屋新北三峽過戶至今不還」,及事實及理由所載:「依民法第
179條返還不當得利控告被告」,均並非具體明確。因原告訴之聲明及事實及理由不明,訴訟標的無從特定,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裁判費。是原告起訴不合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缺漏。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