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 華柏龍 被告 胡冠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且未載有被告住居所或送達地址。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被告之地址。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23日
書記官王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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