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交易字第103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交易字第103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守德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一0二年度偵字第一五五八四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守德經檢察官依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起訴,依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 武鳳林 於民國一0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具狀撤回告訴,並於同日送達本院,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份附卷足稽。揆諸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淑華中華民國102年11月19日【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言股
000年度偵字第15584號被告陳守德男6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0號8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守德於民國101年6月8日上午10時1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臺中市○○區○○路由育樂街往梅亭東街方向行駛,行經雙十路與北屯路交叉路口時,應注意停讓主線車輛先行,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貿然自支線之雙十路駛出上開交叉路口,致沿北屯路主線車道行駛之由武鳳林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經該路口,反應不及,雙方發生碰撞,武鳳林因而人車倒地,並造成受有右側近端及遠端肱骨骨折合併肩關節臂神經叢損傷、頭部外傷併腦震盪、嘴唇撕裂傷、上下肢多處擦挫傷及右側骨盆骨折等傷害。
二、案經武鳳林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陳守德固供承有於上揭時間、地點發生交通事故之事實不諱,惟矢口否認涉有過失傷害犯行,辯稱:伊是直行車,車速沒有很快,那個地方不會很快,因為告訴人是從左後方過來,伊前面沒有車,伊要怎麼讓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告訴人武鳳林於偵訊中指訴綦詳,並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診斷證明書、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101年12月19日中市警交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二)、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交通事故補充資料表、臺中市○○○○○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及現場照片等附卷足憑。又本件經送臺中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肇事原因,該會鑑定意見為:「陳守德駕駛自小客車,變換進入主線車道時未注意停讓主線道車輛先行,為肇事主因。武鳳林駕駛輕機車行經無號誌交岔路口疏未減速慢行,為肇事次因。」此有該會鑑定意見書附卷足憑。足認被告駕駛上開自用小客車行經上開肇事地點,變換進入主線之北屯路時,未停讓行駛在北屯路之武鳳林所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機車先行,致發生本件交通事故。是被告駕駛行為確有未停讓主線車道先行之過失,且因而肇事,並與告訴人所受傷害具有相當因果關係。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2年7月25日
檢察官翁珮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