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送達代收大興西路二訴訟代理人丁○○被告乙○○
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捌拾玖萬伍仟元(即以原告請求塗銷登記之不動產價值為據,土地部分以面積及公告現值乘積捌拾貳萬零捌佰元為準,建物部分以課稅現值柒萬肆仟貳佰元為準),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玖仟捌佰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尚不足捌仟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中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抗告,其餘部分不得抗告。如欲對本裁定抗告者,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