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7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73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廣昇
法官謝雨真法官紀凱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6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進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