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9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906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本票原本。
二、票據號碼164828之正確金額,如有誤寫,請
三、正確之利息起算日(到期日前之利息無請求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簡易庭法官范明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書記官古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