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32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3274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縣中壢市,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簡易庭法官王怡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6年1月12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