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三一九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
送達代收大興西路二訴訟代理人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二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坐落於桃園縣○○鎮○○段第一之二九七地號土地上同段第四八八一建號即門牌號碼為桃園縣○○鎮○○街○○巷○○號建物之課稅現值。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石有為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珮娟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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