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2年補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七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壹萬捌仟元,折合銀元壹拾萬陸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仟壹佰陸拾陸元,折合新臺幣叁仟肆佰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蔡孟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張淑容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