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宗民指定辯護人鍾竹簧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鄭宗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捌月貳拾壹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列被告鄭宗民因殺人案件,本院前以被告涉犯殺人罪之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恐有因涉犯重罪而畏罪逃逸之虞,認有羈押之原因必要,於民國103年5月21日將其處分羈押。茲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訊問後,認上開情形仍然存在,且被告出現幻聽及妄想症狀後,因被告不願配合,家屬無法帶同被告就醫治療,經本院囑託彰化基督教醫療財團法人鹿東基督教醫院精神鑑定,結果認:「個案高度懷疑為思覺失調症患者,且合併有命令式聽覺與被控制妄想,在未經治療下為高暴力危險之病患」乙情(見卷附被告之精神鑑定報告書),若讓被告在外自由活動,對於社會治安構成潛在性威脅,也難以期待被告之家庭功能足以擔保被告在外可以遵期到庭接受審理,故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王紹銘法官簡廷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淑美中華民國103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