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92號上訴人 林靖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寶龍 ,因本院102年度訴字第392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52,2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月29日
書記官蔡萱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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