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附民緝字第3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3年度附民緝字第33號原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年豐 被告 張小華 原住臺中市○○路○○○巷○○○○號1樓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一0三年度訴緝字第二八一號,原案號: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順大裕股份有限公司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張小華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張小華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免訴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黃司熒法官郭振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張美鶯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