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單聲沒字第6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聲沒字第62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董勇瀧
黃阿修林志壕朱茂松周金城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2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麻將 伍拾陸 張、賭資新臺幣肆仟貳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董勇瀧、黃阿修、朱茂松、林志壕、周金城因賭博案件,均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偵字第2991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象棋麻將56張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200元,分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董勇瀧等5人所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又扣案象棋麻將56張、賭資4,200元,分別為被告等5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之財物等情,為被告等5人於警詢、偵訊中所是認,並有新北市警察局林口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查獲照片存卷可佐,堪以認定,故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陳佳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孝貞中華民國108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