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2551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2551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錦庭
蔡聰喜 潘善能 江國廷 蔡明宜 相對人即債務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朱錦庭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聰喜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潘善能清償新臺幣柒拾陸萬肆仟零捌拾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國廷清償新臺幣玖拾玖萬壹仟伍佰叁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明宜清償新臺幣陸拾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