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九О四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四二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二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五月三日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及拘提報告書各乙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右揭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