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七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右受刑人甲○○因附表所示之罪,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曾正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文巧雲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