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18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一八七六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傷害致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一四二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七四五0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十萬元,並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因拒不到案執行而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核屬實,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送達時間: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民國九十年四月四日九十年度執字第一0三一號點名單、桃園縣警察局大園分局拘提無著報告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囑託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代為執行函文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六月四日以被告已經逃亡,無法代為執行之函文各乙份在卷可稽,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右揭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呂仲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晨輝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