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9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92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9230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乙○○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未補正本件債權人與債務人乙○○間請求給付新台幣128萬元之同一事件,業經本院核發98年度司促字第24096號支付命令,並經債務人乙○○提出異議在案,依法視為債權人起訴或聲請調解,現以98年度訴字第2106號事件繫屬本院中,兩造間之實體權義紛爭自應到庭於訴訟事件中謀求解決,始為正辦。請依法表明債權人何以就已繫屬於本院之同一事件重複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民國98年12月2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9年1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逾期迄未補正,於法不合,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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