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戊○
丙○○甲○○乙○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98年度偵字第982號),經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物(98年度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新臺幣陸佰元及四色牌肆拾伍張,均沒收。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戊○、丙○○、甲○○、乙○及丁○涉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之賭博罪嫌,業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98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新臺幣600元及四色牌45張,係被告5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在賭檯上之財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頁之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
三、經核尚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4月14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素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9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