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1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即 謝大成 之破產管理人)間,因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六八號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肆佰玖拾陸萬貳仟陸佰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柒萬伍仟叁佰零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丁蓓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陳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