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簡字第73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南簡字第734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賴秋如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
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
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復按訴訟之全
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貸款之欠款,依貸款申請書之記
載,兩造未有合意管轄約定,又被告住所地係在嘉義市西區
,有原告提出被告之戶籍謄本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蔡孟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交抗告費用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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