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83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易字第838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應冰上列被告因毀損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0641號),本院認為不應適用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訴訟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應冰之叔公為 應恭甲 、叔母為 曾錦麗 ,應恭甲、曾錦麗共同居住在新竹縣○○鄉○○街○○○巷○號(下稱系爭房屋),應恭甲於民國103年間死亡,由曾錦麗繼承系爭房屋,嗣曾錦麗於105年1月間身體狀況欠佳,將應恭甲生前所立遺囑及公證書、系爭房屋之建物所有權狀、土地所有權狀交由被告應冰保管,並交代其死後將系爭房屋移轉登記於被告應冰。曾錦麗於105年7月24日死亡後,曾錦麗之姊姊即告訴人 蕭錦秀 、弟弟 蕭鎮 源及蕭鎮能共同繼承系爭房屋,並於105年8月18日遺產協議分割將系爭房屋登記於告訴人蕭錦秀名下。詎被告應冰心有不甘,竟基於毀損之犯意,於105年8月14日下午6時51分許,至系爭房屋前,以黑色噴漆在系爭房屋之大門及外牆噴寫;「應恭甲、曾錦麗,人在做,天在看,會找你們!」、「生前交代」、「死不瞑目」等語,使該大門之鎖孔遭破壞,亦使大門及外牆喪失美觀的效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蕭錦秀。案經告訴人蕭錦秀提出告訴,因認被告應冰涉有刑法第354條條普通毀損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次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依同法第35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本件被告應冰所涉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嫌,業據告訴人蕭錦秀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稽(129號本院卷第22頁),揆諸前揭規定,本件依法自應為公訴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15日
書記官林宜亭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