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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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審易字第123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易字第1236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錫銘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025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本件公訴意旨略稱以:被告詹錫銘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19時許,在新北市○○區○○街○○○號3樓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用火加熱燒烤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同年11月23日18時許,為警在上址查獲,並扣得甲基安非他命1包(毛重0.79公克),復經其同意採尿送驗後,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本件公訴後,業於106年6月23日死亡,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劉正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靖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