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1668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關係人 莊谷 中彰化縣○○鄉○○路○段○○○號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 楊妤諄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 莊谷中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彰化縣○○鄉○○路○段○○○號)為被繼承人楊妤諄(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路○段000號7樓之1、民國105年9月13日死亡)之遺產管理人。
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楊妤諄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之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並由法院依公示催告程序,定六個月以上之期限,公告繼承人,命其於期限內承認繼承;又被繼承人之所有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權者,亦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7條、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楊妤諄積欠聲請人現金卡債務本金新臺幣149,978元及利息未清償,並於民國105年9月13日死亡,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狀請本院為被繼承人選任遺產管理人等語。
三、查聲請人主張被繼承人積欠其債務未清償,並於105年9月13日死亡,其所有繼承人均已死亡或拋棄繼承等情,業據其提出債權憑證、拋棄繼承查詢函、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及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通知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2760號拋棄繼承卷宗核閱無誤,自堪信為真實。從而,聲請人以利害關係人身分聲請選任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又彰化縣地政士公會推薦關係人莊谷中擔任被繼承人楊妤諄之遺產管理人,有該公會函文一紙附卷可參。經核莊谷中乃職司地政士,有卷附地政士開業執照影本為證,其對於遺產管理事件應有瞭解,並就遺產管理人職務之遂行,有所助益,且身為地政士,應會秉公辦理,要不致有利害偏頗之虞,為保障聲請人之利益及期程序之公正、公信起見,本院認以選任莊谷中地政士為被繼承人楊妤諄之遺產管理人為適當。至被繼承人之繼承人既均拋棄繼承,其遺產依民法第1176條第6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依同法第1185條規定,於清償債權並交付遺贈物後,如有賸餘,應歸屬國庫,附予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