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02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俊儀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俊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曾俊儀(簡稱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25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103年10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2387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2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莊明彰法官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易霖中華民國10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