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0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025號聲請人 郭杰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楊永森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楊永森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聲請費新臺幣貳仟元。
三、請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之規定視為見票即付;見票即付之本票,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同法第66條第1項之規定,以提示日為到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