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56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5660號聲請人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理人 楊順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ASIANAMERICANACCESSORYHOLDINGGROUP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利息按年息百分之3.5922計算之依據為何?
二、提出債務人ASIANAMERICANACCESSORYHOLDINGGROUP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其為外國公司,則應釋明是否經我國認許?若經認許,請提出經濟部之證明文件;若未經認許,請提出在國外合法設立之法人資格證明,及 王東生 為合法設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