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49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4982號聲請人 康得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見智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見智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本件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應載明年、月、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林家合本裁定不得抗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