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催字第6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催字第616號聲請人 蔡承諭 上當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7月2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票據權利釋明」,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查,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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