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110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11052號聲請人 郭駿燊 相對人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九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9紙,付款地未載,利息未約定,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後經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就票面金額及依法定年息6%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如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9月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1105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及利息起│票據號碼││││(新臺幣)│算日││├──┼──────┼──────┼───────┼─────┤│001│104年4月2日│750,000元│105年4月1日│TH0000000│├──┼──────┼──────┼───────┼─────┤│002│105年1月4日│1,725,000元│105年4月3日│TH0000000│├──┼──────┼──────┼───────┼─────┤│003│105年1月7日│575,000元│105年4月6日│TH0000000│├──┼──────┼──────┼───────┼─────┤│004│104年4月10日│750,000元│105年4月9日│TH0000000│├──┼──────┼──────┼───────┼─────┤│005│104年5月8日│750,000元│105年5月7日│TH0000000│├──┼──────┼──────┼───────┼─────┤│006│104年6月5日│9,000,000元│105年6月4日│TH0000000│├──┼──────┼──────┼───────┼─────┤│007│105年4月1日│1,725,000元│105年6月30日│TH0000000│├──┼──────┼──────┼───────┼─────┤│008│105年4月6日│575,000元│105年7月5日│TH0000000│├──┼──────┼──────┼───────┼─────┤│009│104年9月3日│750,000元│105年9月2日│T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