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70號原告 李毓晨
送達代收人 陳以蓓 律師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0樓之0被告 呂天健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891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菁
法官劉庭維法官郭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殷玉芬中華民國11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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