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3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3725號上訴人 楊怡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吉畇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11年10月19日所為110年度訴字第372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本息,上訴人既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己之部分廢棄,其上訴利益即為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許純芳
法官石珉千
法官許柏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書記官蔡庭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