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簡附民字第1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簡附民字第169號原告 謝美玲 被告 許成銘 上列被告因本院111年度簡字第2943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鄧鈞豪
法官趙德韻
法官林記弘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婉菁中華民國112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