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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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司聲字第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聲字第723號聲請人軒逸股份有限公司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信平 相對人 顧智元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8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軒逸股份有限公司即長虹大飯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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