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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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審簡字第41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審簡字第41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宇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7720號),本院受理後(110年度審易字第1329號),經被告自白犯罪,本院改行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洪宇真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證據部分補充「被告洪宇真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之自白」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非無謀生能力,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
,反恣意以上開方法竊取他人財物,顯無尊重他人財產權之觀念,亦影響社會治安,所為應予非難;惟念被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被告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肄業、從事美甲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及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所受損失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至被告竊得之鋼索銀戒及磨砂玫金對戒各1枚,固屬被告之犯罪所得,惟業經員警扣案後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乙節,有贓物認領保管單1份在卷可稽(見偵卷第21頁),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黃仁提起公訴,檢察官朱曉群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法官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嘉蓉中華民國110年10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10年度偵字第7720號被告洪宇真女33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彰化縣○○市○○路○段○○○巷○弄○
號7樓居新北市○○區○○○路○○○巷○號之
605房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應提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宇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
9年11月28日12時31分許,在新北市○○區○○路○○號「稀奇古怪精品店」內,試戴該店店長 宋佳雯 所管領之鋼索銀戒及磨砂玫金對戒各1枚【價值共計新臺幣780元】後,利用宋佳雯疏未注意之際,未將上開物品予以結帳,旋即騎乘機車離去。嗣經宋佳雯盤點店內商品後發現短少,報警處理而循線查獲,並扣得前揭鋼索銀戒及磨砂玫金對戒各1枚(業已發還予宋佳雯),始悉上情。
二、案經洪宇真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洪宇真於警詢及本署│被告坦承上揭時、地,試戴告│││偵查中之供述│訴人宋佳雯管領之前揭戒指2││││枚後,未經結帳即騎乘機車離││││去之事實。│├──┼───────────┼─────────────┤│2│告訴人宋佳雯於警詢中之│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告訴│││指訴│人管領之鋼索銀戒及磨砂玫金││││對戒各1枚,未經結帳即行離││││去之事實。│├──┼───────────┼─────────────┤│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證明被告於上開時地竊取鋼索│││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銀戒及磨砂玫金對戒各1枚,│││錄表、贓物認領保管單各│經警扣案後,業已發還予告訴│││1份│人之事實。│├──┼───────────┼─────────────┤│4│監視器影像畫面光碟1片│證明上開全部犯罪事實。│││及監視器翻拍照片5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5月19日
檢察官黃仁

歷審裁判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易 字第 1329 號(110.09.16)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0 年度 審簡 字第 414 號判決(110.09.30)【本件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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