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度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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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2年上訴字第1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二九號孝股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二日上午十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九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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