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0年台抗字第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台抗字第八二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偽造文書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十一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十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原審裁定以:抗告人甲○○因偽造文書等罪,經原審先後判處有期徒刑五月、八月,均經確定(詳如原裁定附表所示),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審認為正當,因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經核於法並無不合。抗告意旨徒就該兩案之實體部分為爭執,自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謝家鶴
法官洪文章法官花滿堂法官陳世淙法官洪佳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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