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六簡調字第146號
聲請人 陳彥吉
代理人 賴見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此為起訴之必備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起訴狀未記載相對人之名字,揆諸前開說明,定期間命聲請人具狀補正相對人之名字及現在戶籍謄本。
二、提出座落於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温文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