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簡易庭108年度城簡字第90號民事裁定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簡易裁定    108年度城簡字第9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翁朝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翁明漳翁明樞翁朝洋 間因本院108年
度城簡字第90號確認經界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000000元(原告請求確認之經界範
圍面積為297.29平方公尺,其土地目前面積為167.17平方公尺,
兩者相差130.12平方公尺,以起訴時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900元
計算,價額為24722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蔡旻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惟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
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蔡一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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