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1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徐明惠 債務人莊 靜怡 債務人 莊芳謨 債務人 陳愛
一、債務人莊芳謨、 莊靜怡 、陳 愛燕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莊靜怡、 陳愛燕 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肆佰叁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本金計算之利息、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靜怡前於民國95年至97學年度間,邀同債務人莊芳謨、陳愛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5筆,計新臺幣172,536元整,另於民國98年至99學年度間,邀同債務人陳愛燕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計新臺幣71,426元整,共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243,962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莊靜怡自民國101年11月7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230,972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莊芳謨、陳愛燕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個人及全戶動態記事均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中華民國102年3月25日
書記官吳進飛附表102年度司促字第7141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2536│莊芳謨、莊│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靜怡、陳愛│0月7日起││八三││││燕││││├──┼──────┼─────┼──────┼─────┼───────┤│002│新臺幣58436│莊靜怡、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元│愛燕│0月7日起││八三│└──┴──────┴─────┴──────┴─────┴───────┘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72536│莊芳謨、莊│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靜怡、陳愛│1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燕│││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002│新臺幣58436│莊靜怡、陳│自民國101年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元│愛燕│1月8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