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6號抗告人 楊美容 即聲請人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 任仲威 等間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
二、查抗告人欠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7日通知命5日內補正(105年4月8日合法送達)。茲抗告人迄未補正,自應駁回其抗告。
三、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怡玲
法官顏苾涵法官江振源以上正本內容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暨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4月22日
書記官楊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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