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5年度南簡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南簡字第1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歐雨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5年8月23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5年
10月2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詢問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在卷
可稽,其訴應認為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周素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
○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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