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國簡補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告 甲○○
前原告與被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署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壹拾伍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伍拾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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