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7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73號聲請人瑪雅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鴻齊 代理人 張嘉鴻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貳張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
102年度司催字第62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02年8月28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2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琬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15日
書記官謝群育┌────────────────────────────────────────────────────────┐│附表:103年度除字第73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號│票面金額(新台幣)│發票日│支票號碼│備考│├──┼──────┼─────┼─────┼──────┼────────┼───────┼──────┼───┤│001│永益輪企業有│空白│玉山商業銀│000000000000│72,600元│102年8月5日│BA0000000││││限公司 蔡明 ││行大昌分行│9│││││││宏││││││││├──┼──────┼─────┼─────┼──────┼────────┼───────┼──────┼───┤│002│ 黃基晉 │空白│大眾商業銀│000000000000│70,600元│102年8月31日│ABF0000000││││││行高雄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