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易緝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易緝字第4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緝字第48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乙○○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由具保人乙○○繳納足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曉惠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明倫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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