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8年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1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曾雅慧廖苡彤 相對人即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 訴訟代理人 郭鳳珠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林欣醇 債權人香港商香港上海匯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韋力行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訴訟代理人 林玉惠 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傑輔 訴訟代理人 莊政文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張簡旭文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債務人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並自本裁定確定之次月起,於每月5日給付。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表二之生活程度限制。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法院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公允者,得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依債務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法院不得為前項之認可︰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顯低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時,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四、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低於債務人聲請更生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另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第2項、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本院97年消債更字第79號裁定一份在卷可參,又債務人任職於慈暉書局,每月薪資約19,000元,有本院99年3月9日調查筆錄一紙在卷可稽(詳執消債更卷215頁),堪信其為真實。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還款期數為95期,其中第1至94期每期還款金額為5,700元,第95期還款金額為4,332元,可將債務全部清償完畢。綜上,本件債務人有固定收入,所提如附表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復無同條例第63條、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爰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逕予認可該更生方案。另並依上開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相當之限制。
中華民國99年3月10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裁定確定後,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當事人毋庸具狀聲請附表一︰更生方案┌──────────────────────────────────────┐│壹、更生方案內容│├──────────────────────────────────────┤│1.每期清償金額︰(1)1~94期︰5,700元。(2)95期︰4,332元。││2.每月為一期,每期在5日給付。││3.自認可裁定確定之次月起,分7年11個月,共95期清償。││4.清償比例︰100%。││5.債務總金額︰540,132元。││6.清償總金額︰540,132元。│├──────────────────────────────────────┤│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單位︰新台幣元│├───┬──────────────┬─────────┬─────────┤│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每期可分配之金額││││├────┬────┤││││1~94期│95期│├───┼──────────────┼─────────┼────┼────┤│1│華南商業銀行(股)│40,822│431│308│├───┼──────────────┼─────────┼────┼────┤│2│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59,972│633│470│├───┼──────────────┼─────────┼────┼────┤│3│匯豐商業銀行(股)│118,044│1,245│1,014│├───┼──────────────┼─────────┼────┼────┤│4│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59,866│632│458│├───┼──────────────┼─────────┼────┼────┤│5│玉山商業銀行(股)│100,605│1,062│777│├───┼──────────────┼─────────┼────┼────┤│6│萬泰商業銀行(股)│93,615│988│743│├───┼──────────────┼─────────┼────┼────┤│7│永豐商業銀行(股)│67,208│709│562│├───┴──────────────┼─────────┼────┼────┤│合計│540,132│5,700│4,332│└──────────────────┴─────────┴────┴────┘附表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程度限制┌───────────────────────────────────┐│准許更生之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完全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程度限制:│├───────────────────────────────────┤│一、不得購買精品服裝、飾品、新台幣(下同)超過2,000元之電子產品(例如手││機、電腦、數位相機、電玩遊樂主機等)。│├───────────────────────────────────┤│二、不得購置不動產。│├───────────────────────────────────┤│三、不得購買汽車、超過30,000元之機車、及超過2,000元之腳踏車。│├───────────────────────────────────┤│四、不得搭乘計程車、遊輪、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五、不得出入特種營業場所、電子遊藝場所、酒吧、夜店、舞廳、卡拉OK、KTV││。│├───────────────────────────────────┤│六、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期貨等)。│├───────────────────────────────────┤│七、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餽贈禮金不得超過1,000元。│├───────────────────────────────────┤│八、不得從事美容醫療之消費行為。│├───────────────────────────────────┤│九、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國內旅遊每趟行程不得超過2,││000元。│├───────────────────────────────────┤│十、不得參與賭博、六合彩等投機行為。│├───────────────────────────────────┤│十一、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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